海红说法 原干部身份的民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      2024-01-29 06:16:30

  海红说法 原干部身份的民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认定?刘某,1991年7月从山东省某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又改制为民营公司。刘某在工作期间,2015年11月20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甲方安排乙方在后勤岗位上从事后勤工作”2021年11月21日,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同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致。2016年2月25日,刘某担任公司工会主席,在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六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六届一次工会会员大会上,刘某又成功当选工会主席。2021年7月7日,某区总工会审核确认第三人工会委员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并颁发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2022年7月,该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及微信通知刘某,其于2022年5月5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相关手续,但刘某未在通知书上签名确认。2022年8月22日,该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为刘某办理退休事宜,并提交了《关于刘某同志退休的申请》《企业职工退休申报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通知》《员工岗位认定的决议》《劳动合同》《员工到达退休年龄通知书》和通知刘某办理退休手续信息截图等材料,但在《企业职工退休申报表》上“刘某”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而系公司工作人员代签。某区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后查询了刘某的社保缴费信息和职工电子档案,经审核认定该公司仅集团公司董事长为管理岗位,其他人员均为工人岗位,刘某已年满50周岁,此前5年从事的均是工人岗位的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具备法定的退休条件。因此,某区人社局审核通过了该公司关于刘某的退休申请,当日核定了退休待遇并由该公司领回刘某的退休证。嗣后,原告不服被告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形成行政诉讼。庭审中,刘某陈述其并非专职工会主席,具体担任运营管理部总监,岗位职责有接待、迎接检查及工作事项落实追踪,主要为集团公司董事长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半岛.综合体育入口,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某区人社局根据某食品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认定刘某作为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于2022年5月5日年满50周岁,在某食品公司的后勤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退休年龄应按50周岁执行。刘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具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某区人社局据此审批通过某食品公司为刘某办理的退休申请并颁发退休证。刘某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其岗位属于管理岗位应按55周岁退休。经审查,刘某与某食品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2021年11月21日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上诉人在后勤岗位上从事后勤工作。某食品公司《关于员工岗位认定的决议》中载明仅集团公司董事长为管理或技术岗位,除董事长以外的所有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系统、销售系统、运营系统、行政及党工团系统、研发系统、生产系统所有岗位均为工人岗位。某食品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具有认定员工岗位性质的自主权,即使相关材料在制作及形成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对于岗位性质的认定确系某食品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在向某区人社局申请为刘某办理退休时,某食品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某区人社局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认定刘某的岗位为工人岗位,退休年龄应按50周岁执行,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刘某称其在公司任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及集团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等职务,但上述职位并不属于某食品公司认定的管理岗位,故对于刘某的上述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半岛.综合体育入口。某区人社局在为刘某办理退休过程中,对某食品公司提交的材料中有关刘某的签字等情况未进一步予以核实及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违反正当程序,故判决确认某区人社局于2022年8月22日为刘某办理退休审批并发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企业女职工应以工作岗位而非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企业女职工原为干部身份,但在企业中从事工人岗位,应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民营企业具有认定员工岗位性质的自主权。工会的性质属于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其并不涉及企业职工的岗位性质及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无论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其岗位性质的决定权在于企业,而非由是否担任工会主席职位本身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履行相关程序,其行为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理应予以撤销。但该行政行为,如果事实清楚半岛.综合体育入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造成损害,且审判程序已补正了案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问题,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参与权、知情权,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会导致诉讼程序空转,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不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判决。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第二条 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应及时将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批准退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10号)第一条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 工会是中国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在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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