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 劳动就业权益问答

      |      2024-01-29 06:17:18

  妇女维权 劳动就业权益问答(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如果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在以上几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需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上的相关问题。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同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进一步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半岛.综合体育入口。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应当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具体伤情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答: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应该到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科报销,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单位负责。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14年“壮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规定农历三月初三、初四,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半岛.综合体育入口,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按上述规定,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岗位。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按上述规定,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岗位。

  答:女职工单胎顺产者,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半岛.综合体育入口、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钠酸胺、氯丁二烯、氯乙稀、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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